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日商日立電子工程株式會社
(Hitach法定代理人 加藤勝彥 訴訟代理人 王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雲晏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以日幣計算之金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日幣匯率每一日圓兌換新台幣0.二六六六五九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元,核定訟訴標的金額為銀元貳仟叁佰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