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鄭麗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嚴慶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苗栗縣○○鎮○○段○○○○○號、0262地號、0269地號、0269-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鄭嚴慶、 鄭嚴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