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洪銘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敏 等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潘淑敏、 潘隆國 、 潘足滿 、 廖枌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