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許文龍
許慧琴 被告 許文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面積約6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2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36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