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 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