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甘龍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慶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