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65號聲請人 劉亮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受益憑證,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一:106年度除字第8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9│├──┼────────────┼───────┼──┼──┤│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7│├──┼────────────┼───────┼──┼──┤│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0│├──┼────────────┼───────┼──┼──┤│0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5│├──┼────────────┼───────┼──┼──┤│0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45│├──┼────────────┼───────┼──┼──┤│0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9│├──┼────────────┼───────┼──┼──┤│0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附表二:106年度除字第86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02-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02-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02-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02-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5│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02-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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