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9號聲請人 李聰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