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胡民亨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00元=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繼承人 謝長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