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