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財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各自提出按月計算租金費用之說明及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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