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元肆佰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陸角,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民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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