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所載「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更正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記載「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惟理由欄已載明被告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主文欄內漏載「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判決正本
主文欄應更正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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