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潤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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