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鎮○○路○○號兼右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
戊○○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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