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聲重再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聲重再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聲重再字第4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聲重再字第46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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