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聲重再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9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