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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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55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原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抗告原因得向本院提起抗告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原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抗告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抗告之提起,而依抗告程序調查裁判。本件抗告人提出「異議狀」對於原審法院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抗告之提起,而依抗告程序調查裁判。次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1年9月1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玫君法官洪慕芳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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