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重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朱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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