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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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傅惠生
邱湘淨 法定代理人 曾健徹 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九月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共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九月止,積欠聲請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計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叁拾伍元,經聲請人定期催告,惟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十五建一字第四○○一四二號函、土地登記謄本、經濟部公司執照、郵件無法投遞退回信封各乙件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⑴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⑵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⑶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核與本條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