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曉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10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曉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賴曉緰係持有毒品初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
持有數量非鉅、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查獲被告
持有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4月20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無
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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