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阮智文
被 告 可愛花園精緻童鞋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邱千華
被 告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
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