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被 告 林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
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被告應協同原告拆除並取回裝設於臺南市仁德區
三甲48之81號建物內之保全器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
,673元【計算式:52,770元+30,903元(原告主張拆回保全器材
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