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被   告  林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
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被告應協同原告拆除並取回裝設於臺南市仁德區
三甲48之81號建物內之保全器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
,673元【計算式:52,770元+30,903元(原告主張拆回保全器材
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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