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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