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