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四樓(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方艤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