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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