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一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更犯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年(九十年訴字第三五八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