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瑞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瑞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駕駛執照上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記載甲○○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麻藥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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