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四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0七號、第一一三四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二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通常程序處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徒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凌晨二時十分許,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時二十分,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一時許,九十年二月十日十六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鑰匙五支。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板橋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簽准移送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戊○○固坦承竊取鱸魚十二尾、花枝五尾及於台北縣○○鎮○○路○○○號前以其所拾得之鑰匙竊取AQA-一九八號重型機車,惟矢口否認有竊取FCA-三四五號重型機車及GZW-八九五號重型機車,辯稱:FCA-三四五號重型機車為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七時許,在台北縣○○鎮○○路之一處加油站借給伊,並交給伊一把鑰匙,GZW-八九五號重型機車則是於九十年二月十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號前遇到一位朋友即拿一隻鑰匙給伊,並說機車讓伊騎,該人叫 阿忠 身高一七0公分,體瘦,其餘不詳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乙○○、丙○○、丁○○、甲○○指訴歷歷,並據證人 楊元淑 於警訊中證述綦詳,且被告所辯前情復予常理不符,顯難採信,並有台北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附卷足稽,機車鑰匙扣案足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竊盜罪名,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貪念,連續竊取他人機車及物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非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竊取AQA-一九八號、FCA-三四五號、GZW-八九五號重型機車之犯行,公訴人雖未起訴,惟與本件起訴有罪之部分,其時間緊密,所犯又係同一構成要件之犯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地點│時間│竊盜物品│├─┼──────────┼──────────┼──────────┤││││││一│台北縣○○鎮○○路│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鱸魚十二尾│││一段六號黃昏市場內│凌晨二時五分許│花枝五尾│├─┼──────────┼──────────┼──────────┤│││││││││││二│台北縣○○鎮○○街│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FCA-三四五號│││七九號前│七時許│重型機車│├─┼──────────┼──────────┼──────────┤│││││││台北縣○○鎮○○路││││三│八十二號前│九十年一月三日七時│AQA-一九八號│││││重型機車│├─┼──────────┼──────────┼──────────┤││││││四│基隆市○○區○街│九十年二月十日│GZW-八九五號│││火車站前│十六時│重型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