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年度偵緝字第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㈠本件被告在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汽車已由車主領回,惟未與被害人和解;㈡被告另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院訊問時,被告承認上開罪行,檢察官當場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被告則求處有期徒刑四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之求刑不適當,爰另為妥適之量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