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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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74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劉逸宏

相對人 劉彥宏柯恩 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14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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