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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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佳榮

陳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60元

高佳榮、

陳淑英

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4160元

高佳榮、

陳淑英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60元

高佳榮、

陳淑英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54160元

高佳榮、

陳淑英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54160元

高佳榮、

陳淑英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佳榮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其中編號1-2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6,81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4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4,16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淑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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