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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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09號

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啟林邱寶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脫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7,866,74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6,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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