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瑋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伯軒 (原名 曾鈞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0,000元?抑或新臺幣80,000元(請釋明請求標的是否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至114年9月15日共五期之金額合計新臺幣100,000元?如否,請釋明債權金額係如何計算所得?又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日聲請狀第1頁訴訟標的金額與第3頁一、請求標的(一)記載不相符,應具狀陳明具體之請求金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