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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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漢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文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 陳明 請求金額新臺幣55,36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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