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漢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文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二、請 陳明 請求金額新臺幣55,36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