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石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永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永石因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銘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判決日│確定日├───┼───┼─────┼────┼───────┼────┼────││罰金三│八十八年五│八十八年│八十八年度北簡│八十九年│八十九年│賭博│千元│月七日上午│度偵字第│字第一○四八號│三月十七│五月十八││││一一二四││日│日││││○號│││├───┼───┼─────┼────┼───────┼────┼────││罰金二│八十九年三│八十九年│八十九年度北簡│八十九年│八十九年│賭博│千元│月四日下午│度偵字第│字第一○六八號│四月十九│五月十一││││五八八六││日│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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