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佑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陳信佑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貳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之指訴。
(三)、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二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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