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三號
自訴人甲○○自訴人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路○○○巷○號三樓代表人乙○○共同代理人丙○○被告弘揚視廳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丁○○選任辯護人 張英傑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