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㈢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㈢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四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
唐行深 律師被上訴人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吳文燦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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