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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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 陳宗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地藏庵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420,994元(計算式:19.75×71,000+18,744=1,420,994),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