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地藏庵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萬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