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孝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金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美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明輝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光雄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明仁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魏文章 (即 黃九妹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美蓮 上五人(即黃金雄、黃明輝、劉光雄、黃明仁、魏文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反訴原告
陳宗傳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被上訴人 黃耿堂 住彰化縣○○鎮○○里○○鄰○○路○段
○○○巷○○弄○○號被上訴人 楊枝 常住彰化縣○○鎮○○路○○號被上訴人 張伯昌 住彰化縣○○鎮○○路○○○○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伯欽 住同上被上訴人 游草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弄○○
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吟萱 住彰化縣○○鎮○○路○○號被上訴人 朱碧月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訴訟代理人陳宗傳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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