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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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 陳宗傳 上列當事人與 地藏庵 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2,250元,應徵反訴裁判費22,43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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