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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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9號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