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男32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第8號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顏淑惠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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