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
三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明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