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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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蔣蒼海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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