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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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儲玉珍林巧玲 於警訊
中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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