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為台南縣關廟鄉鄉長,與原告原為好友,後雙方因故而有
嫌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二人在台南縣○○鄉○○路○段
○○○巷十之一號 邱麗真 之住所與邱麗真、 程來長 泡茶、唱歌時,被告向原告質
問其有無在外說民進黨因台南市及關廟鄉的弊案,此次選舉民進黨一定會倒等語
。原告回稱有,被告竟對原告拳打腳踢,致原告受有左手肘部挫裂傷、左下腹部
外傷、左臉部挫裂傷等傷害,並且造成尿液中有潛血反應,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損失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